耗时间耗精神还纷歧定能赢。我的建议是先跟保险公司好好协商。因为您的信息不太明确所以我分三种情况来叙述:情况一:犹豫期内
如实见告的框架和规模在那里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也就是将您作为投保人为您自己投保的情况下只对保险公司康健见告询问的内容如实回覆即可。
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可以不回覆。在没有厘清楚问题之前就把自己贴上了“未如实见告”的标签那么相同就陷入被动了。
自条约建立之日起凌驾二年的保险人不得排除条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凭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纵然您的情况属于“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也应当退还保费。
情况二:已过犹豫期但条约建立未满两年1. 是否属于“居心不见告”②我们适才提到重大过失行为分为疏忽和过于自信。
所以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2. 关于“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保险法》第十六条(节选):
其次保险公司在与签订保险条约时是否也尽到了相关的解释说明义务好比是否询问您是否有身份证或医保卡外借的情况如果没有您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这属于保险公司的疏忽造成的您的“未如实见告”保险公司也要负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未如实见告的并不是您本人的既往病而是由于身份证外借导致向保险公司证明患病的这小我私家并非自己;
投保人居心不推行如实见告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条约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条约建立已凌驾两年依据《保险法》划定保险公司不得与您排除保险条约。
最后您需要知道一点您是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去跟保险公司打骂的咱们可以凭据上述两点为协商依据向保险公司争取对于疑似既往病的这个病是否能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举行检查来证明自己并未患此疾病。
所以我给的建议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单继续有效:
①您自己有未如实见告的事实好比患有既往病而且知道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您以自制保险金为目的回覆询问内容时向保险公司隐瞒、欺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排除条约一毛钱不退。
所以如果发生在犹豫期您可以态度坚决一点要求保险公司退全额保费否则打12378向银保监投诉。
所以客观来说您并没有“未如实见告”相反您已经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您的既往康健状况发生误解的因素(身份证外借)向保险公司增补见告了。
而保险公司则应当凭据您的增补见告内容想措施求证真实的客观情况。
否则因为这件事去诉讼真的挺难状师也不太好请(因为保险公司并不是一分钱不退所以您争取的只是一个差额这个金额如果不够大的话是很难请到状师的)。
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排除条约可是应当退还保费。
这个“应当退还保费”没有任何修饰词的限制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对其释义。以字面意思明白即可应当是指所交保费;可是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保险销售出去后过了犹豫期就会发生一定的成本不愿全额退款的原因也就在这里;可是如果发生诉讼在有些实际判例中法院会支持全额退款以下判例可以参考:
根据保险公司针对您的做法他们可能是将您的情况归于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
a. 因疏忽未如实见告:业务员问到是否有某某病时自己既没有认真去回忆也没有把以前病历本翻出来核对下意识的告诉对方没有自己很康健。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当中的“疏忽”;
以上是分三种情况对您提问的回覆请酌情参考。
3. 您的情况真的是“未如实见告”吗?原告周某于2013年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年金险(万能险)及其他险种因投保前存在未如实见告行为在出险后被保险公司排除条约后拒赔而且不退还保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重大过失而不是居心未见告一审、二审意见一致讯断保险公司退还周某自2013年投保之日起所缴纳的所有保费保险公司对退还“所有保费”还是“部门保费”在此案中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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